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营转非”客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来源: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5-04-09 16:18:23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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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日,一“营转非”客车在安阳林州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人。为吸取事故教训,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营转非”客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营转非”客车通行检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点,加强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车的登记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营运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该查扣的坚决依法查扣。公安部门发现“营转非”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运营的,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并建立移交台账。

 

  二、严禁“营转非”客车从事非法营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一)“营转非”客车违法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严禁参与“营转非”客车违法经营活动。对公安部门抄告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三十七和五十条的规定,从业资格发证部门要计入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依据,并存入档案管理;对抄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注销从业资格证。

 

  三、严查“营转非”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运用定点测速、区间测速等科技手段,严厉查处“营转非”客车超员、超速、未定期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信息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一)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理:1、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并记6分;2、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记12分,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3、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记12分,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4、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二条处二百元罚款,并记12分,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三条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转非”客车的,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六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照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营转非”客车交通违法查处情况。

 

  四、严密“营转非”客车安全管理。各地公安部门对“营转非”客车进行集中排查登记,掌握车辆用途去向,逐一与车主或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保证书。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营转非”客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处罚。各地公安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营转非”客车安全检验,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禁止其上路行驶,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对达到报废年限或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以及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四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营转非”车辆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乘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安全。检查对象要主动配合支持执法,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