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1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06-21 09:40:5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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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安阳市麦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G7WPF5W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新民街与兴隆路交叉口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于2024年2月29日--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9日凌晨2点20分汤阴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6台洗面机正常生产,2个淀粉沉淀池、7台脱水机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东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在污水沉淀池内发现一根直径约为10厘米的硬质白色塑料管依靠沉淀池内潜水泵作用将生产废水通过车间窗户直接排入下水道。汤阴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提取直排水样,并于3月1日出具《汤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文号:汤环监委字(2024)3号,经监测分析你单位当日外排废水COD:14700mg/L,氨氮:19.5mg/L,总磷:5.83mg/L。依据《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你单位废水排放标准为:COD≦300mg/L,氨氮≦35mg/L,你单位外排废水COD超标49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安阳市麦多多食品有限公司2月29日车间生产视频、废水暗管排放视频、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视频及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安阳市麦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车间生产记录;汤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4)3号)等证据为凭。

汤阴分局于2024年3月4日已直接送达《汤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汤环监委字〔2024〕3号)。

汤阴分局于2024年3月28日已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7号),2024年4月9日汤阴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汤阴分局于2024年3月28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向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6月8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8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2、1、1、1、1、1],处罚金额(X):646750,代入公式:646750=100000.0+(1000000.0-100000.0)×[(5/5)²+(3²+5²+2²+1²+1²+1²+1²+1²)/5²×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46750.0。

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肆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4675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