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06-13 11:16:3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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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单位名称:汤阴县德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5LL2F68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菜园东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希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经调阅你公司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发现:

1、2024年1月8日你公司对车牌号码豫ER3171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1月8日11时52分12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410500452401081211300012、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2、2024年2月27日你公司对车牌号码豫EBY588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2月27日10时34分23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 :410500452402271054390010、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0500452401081211300012);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 4105004524022710543900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年5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560 元整),并处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 : 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 810】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 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