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06-13 11:17:5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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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车主:杜启国

地址:安阳市汤阴县瓦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的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车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环保部帮扶组发现机械型号为LG6085、发动机型号4TNV98T-S的挖掘机停放在汤阴县亨通建材有限公司厂外。经调查,该车车主为杜启国,当日上午借由刘振使用在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种树作业。我局当场委托安阳市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检测。安阳市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4031402902)显示,该车辆自由加载三次检测结果最大值为1.68m,排放限值为0.5m,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LG6085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4031402902);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个人身份证;车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融资(经营)租赁收费发票;车辆合格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发起听证及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车辆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82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