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 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税〔2019〕58 号
发布:网站管理员  来源:  时间:2023-08-24 16:12:5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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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商请设立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 (人社部函〔2019〕22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 号)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以下考试、考务费:

(一)鉴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新增了高级社会工 作师,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高级社 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 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 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鉴于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一级、二级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 试中心在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 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 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二级造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 试费。同时,取消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 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鉴于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初级、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 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 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 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 在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 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原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 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 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 消防安全)。

(四)鉴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相关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许 可等事项,同意取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投 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招标师职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 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 17 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制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 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 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 号)、《财政部办 公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 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时、足额缴纳考务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 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 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 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 3045004)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 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的考试、考务 费,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 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