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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张冬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24-06-06 15:49:3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关于《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意见征集结果公示

文件征集时间: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4日(为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加快完善我县相关政策文件,情况紧急需缩短公示期)

填报方法:

1、发送邮件

意见征集邮箱:tyxzjjrgb@163.com

2、点击下方链接直接参与

关于《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线调查征集)

3、二维码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开始填报,填报完成,点击提交,提示成功后即完成填报。

4、电话征集

联系电话:0372-6225579

为保障汤阴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严格管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4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汤阴县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

近年来,我县多次发生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件,为保障汤阴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严格管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见附件)。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加强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执行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及巡线检查制度,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及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移交至相关部门实施处罚。

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火灾,消除燃气火险隐患,保护燃气泄漏及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燃气破坏原因、处理燃气事故工作。

3、县城管局:负责协助调查事故原因及事故经过,并根据法律法规落实处罚结果。

4、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证据收集,依据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破坏管网行为。

5、各镇:负责严格管控各镇所辖区域第三方施工,负责监管施工方主动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联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各村委要对村民翻盖房屋涉及架空天然气管道、房前屋后动土作业等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协助村民,与管道气企业联系,与燃气公司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发生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时协助公安人员取证及处罚落实。

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所属管道燃气的巡线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现象,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在施工单位施工前与其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并派专人施工现场监护,出现燃气泄漏事件后,负责现场抢维修处理。第三方施工单位或人员拒签交叉施工联络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向燃气主管部门和所属镇进行汇报,由镇政府责令第三方停止施工。

三、信息收集及防控措施

第三方施工是第三方在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计划进行的各种施工,可能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或伤害的行为。为有效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防止事故发生,制定如下防控措施:

1、加强巡线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完善巡线管理制度及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制度,加强管道巡线GIS系统运行,确保能及时准确掌握第三方施工信息。 

2、建立信息收集渠道:

(1)对于市政管道施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市政施工前住建部门要将施工信息及时告知管道燃气企业,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

(2)对于农村燃气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巡线员联系管道沿线的村干部,也可以联系管道沿线的所有土地使用者、沿线户主,通过建立微信群、采取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收集第三方施工信息。如遇到开挖施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

(3)进入小区的庭院管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巡线员要与小区物业紧密联系,加强宣传,通过建立微信群、采取电话沟通等方式建立沟通机制。小区物业公司要对本小区开挖动土施工项目,在施工前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施工方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交叉施工联络单后才允许施工。

3、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第三方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燃气管道、设施附近施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所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2)地下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施工,应首先采取人工开挖找到管道。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联系,确认燃气管道位置及走向的规定,保证非开挖工程施工前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开挖工程施工前确保人工开挖露出燃气管道并确保达到燃气管道安全距离,满足以上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在燃气管道附近禁用重型机械(如钩机、钻孔机、定向钻开沟机等),人工开挖时禁用锋利工具(如二齿钩、洋镐等);

四、事故处置措施

 当出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发挥联动机制,及时正确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和损失。

1、发生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件,第三方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疏散燃气泄漏点周边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到达现场做好现场警戒,进行现场人群疏散及抢维修,并根据事件级别,进行信息上报。

2、公安、消防队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道路封闭,协助燃气公司疏散人员,并根据险情进行稀释燃气泄漏量;如有人员被困、发生燃气火灾应立即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火灾扑救。

3、住建、应急、消防、公安、城管以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控工作小组。

4、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住建局移交相关线索至城管局,由城管局依据相关法规给予第三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上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五、工作保障

1、健全组织,形成齐抓共管、长效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乡(镇)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管道燃气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3、落实各方责任,发生事故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管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各类行为,特别是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而引发的各类事故,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造成的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1、第三方施工破坏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2、《燃气工程项目》(GB55009-2021)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附件1:

第三方施工破坏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燃气工程项目》(GB55009-2021)中划定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如下: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

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 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三)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文件解读(起草说明)

根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要求,现将《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起草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因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导致的燃气管道应急抢险次数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县室外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主要威胁。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前期相关单位未核实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并制定有效保护方案;二是建设相关单位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不力,野蛮、盲目施工作业;三是管道巡查巡检、监测防控等主动保护不到位。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汤阴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严格管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起草了这份《汤阴县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管控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成因、特点和防范措施,参考了省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初步的草案。在草案形成后,我们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这份方案。

三、起草依据

本方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关于第三方施工管理的政策文件。同时,我们还参考了第三方施工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确保本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

2.职责分工。依据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相关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各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职责进行分工,确保各司其职,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3.信息收集及防控措施。第三方施工是第三方在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计划进行的各种施工,可能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或伤害的行为。为有效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体统完备的信息收集及防控措施。

4.事故处置措施。当出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发挥联动机制,及时正确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和损失。

5.工作保障。健全组织,形成齐抓共管、长效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方责任,发生事故责任追究。